专业执行案件代理 苏州市执行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更新:2020-12-28 19:43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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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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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专业执行案件代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苏州市执行,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专业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执行难,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1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fa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为。

3.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1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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