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亚联盟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燃气气体设备必须通过海关联盟EAC认证或EAC声明形式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燃气设备安全确认的形式是在欧亚联盟技术法规TRCU 016/2011立法层面建立的,具体取决于设备的用途。
使用气体燃料运行的设备的技术法规- TR CU016/2011
使用气体燃料运行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CU016/2011“关于使用气体燃料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的安全要求,该技术法规海关联盟2011年12月9日第875号已获欧亚联盟委员会批准。除技术法规外,还采用了国家GOST州际标准清单,其中还规定:产品测试检查合格评定时的测试和控制方法,包括抽样;与法规相同的要求。
需要EAC合格认证的燃气设备
在生产以下燃气设备组时,必须获得符合海关联盟TR CU016法规规定要求的强制性EAC合格证书:
加热设备,包括对流器、壁炉、空气加热器、内置燃气空气加热器的空调
用于烹饪和加热食物,包括炉灶、火炉、烤箱、烤架
即热式和储水式热水器加热锅炉
公共餐饮场所和食品单位的热力设备
特殊用途的工业气体燃烧器,包括整体式和组合式
封闭式辐射发射器工业回热式和混合式空气加热器;
用于畜舍的热发生器
气压调节器,包括气瓶减压器
用于燃气燃烧器的灵活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