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备案检测
化妆品进口备案政策要求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3 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第 240 号、第243 号修改)和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关,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化妆品进口备案流程
1. 送检
①境内外受权及公证
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注册(境内责任人)(http://jyxt.nmpa.gov.cn:8080/jyxt/newlogin.jsp)
③产品预审核:产品配方、产品工艺、产品设计包装、国外生产企业质量等
④产品送检:线上选择送检机构
2. 网上备案
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注册(http://ftba.nmpa.gov.cn:8080/ftba/itownet/_framework/login.jsp)
②获取备案信息 (备案电子凭证)
③备案技术、资料整理
④备案后审核
⑤公布审核结果
化妆品进口备案检测项目
1、微生物、理化检验项目
检测类别 | 化妆品检测项目 | |
微生物 | 必检 | 常规5 项(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重金属 | 必检 | 常规4 项(汞、砷、铅、镉) |
甲醇 | 选检 | 乙醇,异丙醇含量≥10% |
α-羟基酸 | 选检 | 宣称含α- 羟基酸(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 不宣称但其总量≥3% |
抗生素7 项 | 选检 | 宣称祛痘产品 |
性激素7 项 | 选检 | 含性激素类产品 |
去屑剂5 项 | 选检 | 宣称去屑产品 |
防晒剂15 项 | 选检 | 防晒产品及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 |
二噁烷 | 选检 | 原料含有苯氧乙醇,PEG 和AES 类原料,聚醚类聚山梨醇脂,聚氧乙烯类产品 |
石棉 | 选检 | 含有滑石粉产品 |
注: ①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
2、毒理学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 发用类 | 护肤类 | 彩妆类 | 指(趾)甲类 | 芳香类 |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 一般护肤产品 |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 | 一般彩妆品 | 眼部彩妆品 |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 |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 | ○ | ○ | |||
注: ①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③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国科质检化妆品进口备案服务优势
国科质检是优质的化妆品检测备案服务机构,具备开展非特化妆品备案检测资质,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化妆品检验资质要求,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