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吊索
安全使用
无标识和检验或报告的吊索,严禁投入使用。
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或金属附件的损坏超过报废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吊索严禁超载荷适用。
钩头下吊索分绳夹角不得大于120o。
特殊装置链条、吊钩、吊环等金属附件的吊索,相互间应用卸扣连接,其额定载荷应相等。
吊索起吊要平稳,并应避免冲击载荷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载荷碰撞。
禁止托拽或从高空向下摔扔钢丝绳吊索。
不得在超过-40度和100度温度范围外使用。
不得暴露在腐蚀性的气体、液体或蒸汽中使用。
停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后又重新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贮存期超过二年的钢丝绳吊索,必须按国家标准抽样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查检验
断丝情况—— 断丝根数及断丝分布状况和程度;
磨损程度—— 测量各磨损部位钢丝绳直径;
腐蚀情况—— 是否生锈,腐蚀状况;
润滑状态—— 油脂是否适当存在,油脂上有无附着杂物;保持表面清洁,每年要用钢丝绳润滑油润滑一次;
变形和其他异常现象—— 扭结、压扁、损伤、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重型套环连接部位的紧股状况—— 钢丝绳错动或合金压头是否发生变形、磨损、腐蚀及裂纹。
报废标准
重型套环连接部位断丝为总丝数的5%;
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13%;
绳股断裂;
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以上;
出现破浪形变形时, 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
范围内,d1≥ 4d/3;式中:
d—— 钢丝绳公称直径;
d1—— 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
钢丝绳被压扁;
扭结、弯折;
钢丝绳严重锈蚀;
重型套环连接部位,钢丝绳松脱或错动;
压制接头损伤、变形、裂纹和严重腐蚀;
压制接头直径缩小到GB6946中表1所列直径的95%;
钢丝绳吊索的金属附件报废标准,按其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吊装作业使用频繁疲劳的钢丝绳索具,使用两年后应强制报废。
吊带
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吊带不准打结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货物使吊带打拧;
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
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
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
要定期清洗吊带。
有无穿孔、切口、撕断;
有无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是否有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现象;
纤维表面是否粗糙易于剥落;
吊带有无出现死结;
吊带表面是否存在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是否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