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取样送检,把取好样品送到有检测单位进行材料性能检测。应做先检测后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我国从1985年起启动了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及相关试验方法的研究,并于1987年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87),还制定了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该标准对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现行的版本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标准规定,可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A1、A2)级:不燃材料(制品)
B1(B、C)级:难燃材料(制品)
B2(D、E)级:可燃材料(制品)
B3(F)级:易燃材料(制品)
注解: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几乎不发生燃烧的材料。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难燃类材料有较好的阻燃作用。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不易很快发生蔓延,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立即停止。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可燃类材料有一定的阻燃作用。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燃烧,易导致火灾的蔓延,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等。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无任何阻燃效果,极易燃烧,火灾危险性很大。
例如,依据GB/T 8624-2012标准规定,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A(A1)级判据:
1、匀质制品或非匀质制品的主要组分
按GB/T 5464 进行试验,其燃烧性能应符合:
炉内平均温升不超过30摄氏度;
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应为0秒。
2、匀质制品或非匀质制品的主要组分、非匀质制品的外部次要组分、整体制品
按GB/T 14402 进行试验,其燃烧性能应符合:
总热值PCS不超过2.0 MJ/kg。
3、非匀质制品的任一内部次要组分
总热值PCS不超过1.4 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