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类型
第2.0.1条 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可分为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以及经适当处理或处置后的工业废水。
第2.0.2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拌制各种混凝土。
第2.0.3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第2.0.4条 海水可用于拌制素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有饰面要求的混凝土不应用海水拌制。
第2.0.5条混凝土生产厂及商品混凝土厂设备的洗刷水,可用作拌合混凝土的部分用水.但要注意洗刷水所含水泥和外加剂品种对所拌合混
凝土的影响,且*终拌合水中氯化物、硫酸盐及硫化物的含量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第2.0.6条 工业废水经检验合格后可用于拌制混凝土,否则必须予以处理,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3.0.1条 拌合用水所含物质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应产生以下有害作用:
一、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结;
二、有损于混凝土强度发展;
三、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加快钢筋腐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
四、污染混凝土表面。
第3.0.2条用待检验水和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其初凝和终
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3.0.3条用待检验水配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若有早期抗压强度要求时需增加7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
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
第3.0.4条 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