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CA第5节要求任何计划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人在制造或进口前至少90天通过提交制造前通知(PMN)获得EPA的批准。新物质被定义为未在TSCA化学物质清单中列出的一种物质。
申请人必须使用现有数据以电子方式将完整的PMN提交给EPA,并等待EPA的90天审查。毒理学数据不是强制性的,但必须提交。
EPA PMN审核的可能结果包括:
1、丢弃或批准:没有进一步的监管行动(约90%的PMN属于此案例);
2、退出;
3、申请其他数据;
4、批准某种类型的限制(同意令);
5、批准使用重要新使用规则(SNUR)建立某种类型的限制。这些限制适用于提交者和同一物质的其他制造商和进口商。
这些物质的主要用途及管控要求如下:
十溴二苯醚 (DecaBDE) CAS No. 1163-19-5
异丙基化磷 酸三苯酯 (PIP (3:1)) CAS No. 68937-41- 7
2,4,6 三- 叔 丁基苯酚 (2,4,6-TTBP) CAS No. 732-26-3
五氯硫酚 (PCTP) CAS No. 133-49-3
六氯丁二烯 (HCBD) CAS No. 8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