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E/e标志(E/emark)
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等等。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而外框内的数字1,2,…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德国,4代表荷兰,13代表卢森堡,23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证书。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
零部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