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质的用途、对人体影响以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国家对于各类水质检测都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及对
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项目。不同水质检测方法、检测项目以及执行的国家标准都不尽相同。以与人健康息息相关的生活用水和生活饮用水检测为例:2007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
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
准,2009年10月1日,《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也正式实施。水质指标由GB5749-1985的35项
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
(a)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b)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c)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铍、硼、钼、镍、*、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d)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e)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关系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卫生部门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颁布了严格的法规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各项法规对各类供水尤其是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都有明确要求。
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水质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