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限用物质
◆ 铅(Pb) ◆ 汞(Hg) ◆ 六价铬(Cr(VI))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Pb)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Pb)
| ◆ 镉(Cd) ◆ 多溴联苯(PBBs) ◆ 多溴二苯醚(PBDEs) ◆ 多溴二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PBDEs) ◆ 多溴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PBDEs) |
各国RoHS限值要求
国家 | 实施 时间 | 基本内容 |
| 2007年3月1日 | 限值与欧盟RoHS认证一致: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 |
| 2008年1月1日 |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
| 2007年1月1日 |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
| 2008年7月1日 | 七大类电子及电气设备 (个人计算机、冷气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 ) 中的特定化学物质 (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 )的含有标识方法。参考值是与EU RoHS是一致的。 受管制的七大类产品的特定化学物质未超出参考值或属于豁免项目范围,可以依据的文件《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为产品申请新版绿色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