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其中危险废物占有一定比例。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对这类废物不适当或随意的处置,将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1、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废物,或温度为55℃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物。
2、易燃性鉴别:在20℃,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百分比≤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线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线与易燃下线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线与易燃下线之差至少为12个百分点的气体为危险废物。
3、反应性鉴别: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气氢化剂,以及对热、振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有机氧化物,属于危险废物。
4、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5、浸出毒性鉴别:参考《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进行。
6、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比放射性大于1×10-7Ci/kg者;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或者比放射性(Ci/kg)大于露天水源限制浓度的10—100倍(半衰期>60d)者。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初步建立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分布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别采取《名录》、危险特性鉴别标准以及专家判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鉴别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