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GHS制度、欧盟REACh法规、ISO11014-2009、我国GB/T16483-2008,GB/T17519-2013等规章标准的规定,MSDS(SDS)由以下十六部分信息组成,每个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第1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的名称,该名称应与安全标签上的名称一致,建议标注供应商的产品代码。
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该部分还应说明化学品的推荐用途和限制用途
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
该部分应标明化学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学危险性信息,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果该化学品存在某些特殊的危险性质,也应在此处说明。如果已经根据GHS对化学品进行了危险性分类,应标明GHS
危险性类别,应注明GHS的标签要素,如象形图或符号、防范说明,危险信息和警示词等.象形图或符号如火焰、骷髅和交叉骨可以用黑白颜色表示。GHS分类未包括的危险性(如粉尘爆炸危险)也应在此处注明。
应注明人员接触后的主要症状及应急综述。
第3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该部分应注明该化学品是物质还是混合物。
如果是物质,应提供化学名或通用名、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及其他标识符。
如果某种物质按GHS分类标准分类为危险化学品,则应列明包括对该物质的危险性分类产生影响的杂质和稳定剂在内的所有危险组分的化学名或通用名、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如果是混合物,不必列明所有组分。
第4部分——急救措施
该部分应说明必要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及应避免的行动,此处填写的文字应该易于被受害人和(或)施救者理解。
根据不同的接触方式将信息细分为: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和食入。
该部分应简要描述接触化学品后的急性和迟发效应、主要症状和对健康的主要影响,详细资料可在第11部分列明。
如有必要,本项应包括对保护施救者的忠告和对医生的特别提示。
如有必要,还要给出及时的医疗护理和特殊的治疗。
第5部分——消防措施
该部分应说明合适的灭火方法和灭火剂,如有不合适的灭火剂也应在此处标明。应标明化学品的特别危险性(如产品是危险的易燃品)。
标明特殊灭火方法及保护消防人员特殊的防护装备。
第6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该部分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一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环境保护措施。
一一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如果和第13部分不同,列明恢复、中和和清除方法)。
一一提供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第7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
应描述安全处置注意事项,包括防止化学品人员接触、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技术措施和提供局部或全面通风、防止形成气溶胶和粉尘的技术措施等。还应包括防止直接接触不相容物质或混合物的特殊处置注意事项。
一一储存
应描述安全储存的条件(适合的储存条件和不适合的储存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同禁配物隔离储存的措施、包装材料信息(建议的包装材料和不建议的包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