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准检测中心设有:力学、长度、几何量、衡器、光学、电磁学及无线电室、热工等校准实验室.本校准中心可对以上类别范围的各国仪器进行校准并出具符合ISO、UL、3C、CQC、CE及客户验厂审核等要求之校准证书/报告
(1)通用要求
计量技术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校准和检测的结果,并符合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验、检测规则中规定的要求。
结果通常是以证书(或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并应包括顾客要求的、说明、校准和检测结果必需的和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只有在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
(2)证书
机构进行工作,必须按《计量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合格和计量器具,出具证书或加盖合格印。
当被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修理前后的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结果。
(3)校准证书
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工作,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校准证书中给出校准值或修正值时,应给出它们的测量不确定度。
校准证书中,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说明时,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些条款。
如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机构应记录并保持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当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当依据的校准规范包含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或与顾客达成协议时,校准证书可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校准证书不包含复校时间间隔。
(4)检测报告
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计量检测,必须按计量部门要求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相应的型式评价报告、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5)意见和解释
当证书中包含意见和解释时,机构应把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被清晰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