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规程规定了对润滑油、油料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产品)、废润滑油、油料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废产品)、从废产品加工中获得的产品的要求,以保护生命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
(a)润滑油,包括:
有机润滑油,包括:
1)发动机油(通用油、化油器油、柴油油、航空活塞发动机油);
2)齿轮油;
3)液压油;
4)工业用油;
5)压缩机房用油;
6)汽轮机油;
7)防腐油;
8)电绝缘油;
9)基础油。
塑性润滑剂;
b)特殊液体:
冷却液(包括润滑冷却液);
—制动液;
c)加工产品。
1.2。产品发行、流通、使用(操作)和加工(回收)时出现的主要危险因素(风险)是:
产品易燃易爆性;
水和机械杂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废产品进入环境时的环境影响;
对人体的有害影响。
1.3。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生产、流通的产品和加工产品。
1.4。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根据国家国防订单提供;
出口到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以外;
国家物资储备保管单位保管;
动植物油;
煤焦油(包括杂酚油)高温蒸馏所得;
本技术规范第2条规定的不属于概念的油、润滑油、特殊液体;
用于制造美容化妆品、医疗用品和药品的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