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危险品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办理
三、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3.5L);
3.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6~8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电话联系;
5.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6.为了便于核查,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不予退还(如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申请单备注栏上说明)。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2、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3、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4.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