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07/2011欧亚联盟儿童和青少年用品法规鞋类和皮具的安全要求
鞋类和皮具的安全性是通过所用材料干湿摩擦和汗水作用的颜色稳定性,以及释放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一组物理机械性能(重量、鞋底的柔软性、紧固强度、鞋头和鞋跟的变形以及皮具把手连接点的爆裂载荷)。
2. 鞋子不允许内衬以下材料:
- 来自所有年龄和性别组的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
- 由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制成,用于幼儿敞口鞋和幼儿鞋;
- 来自纺织材料,用于幼儿和小鞋类的化学纤维投资超过20%;
- 由人造毛皮和自行车制成,用于幼儿冬季鞋。
以下材料制成的鞋垫不得穿入鞋子:
- 学步鞋和幼儿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
- 来自纺织材料,投资超过 20% 的化学纤维用于幼儿和鞋类。
学步鞋(内衬天然材料的夏、春秋鞋,沙滩鞋、泳池鞋除外),不得使用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作为鞋面材料......
3. 鞋内不允许:
3岁以下儿童的开放式鞋跟;
适用于3至7岁儿童的非固定鞋跟,但专为短期穿着而设计的鞋除外。
4. 皮革制鞋,以及皮革制鞋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
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耐湿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分;
汗渍色牢度——不低于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