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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定期检测)
【检测评价意义】:
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检测评价周期】:
每年一次
【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定点委托检测】
业务概况:主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遵从客户意愿,对其指定的危害较大的部分工作场所或岗位的指定检测项目,参照职业卫生相关技术规范尽可能的暴露出被指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为委托企业提供重点岗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局部依据、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改进。
报告时间:自采样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特殊情况的时限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