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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控制效果评价时机】:
项目试运行阶段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