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以下简称薄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低密度聚乙烯(PE-LD),线形低密度聚乙烯(PE-LLD)、中密度聚乙烯(PE-MD)、高密度聚乙烯(PE-HD)等树脂及以上树脂共混为主要原料,用吹塑法生产的直接包装用和复合膜基材用薄膜。
5.7卫生性能
按GB/T 5009,60的规定进行。
5.8 其他性能
5.8.1摩擦系数
按GB/T 10006——1988的规定进行。
5.8.2透光率和雾度
按GB/T 2410—2008的规定进行。
5.8.3光泽度
按GB/T 8807—1988的规定进行﹐人射角为45°。
5.8.4润湿张力
按GB/T 14216—2008的规定进行。
5.8.5 热合强度
按QB/T 2358—1998的规定进行。
5.8.6 水蒸气透过量
按GB/T 1037—1988的规定进行,试验条件为温度(38士0.6)℃,相对湿度(90士2)%。5.8.7气体透过量
按GB/T 1038—2000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牌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以不大于8 t为一批。
6.2检验分类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及4.3表3中的拉伸强度和断裂标称应变。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3 抽样
物理力学性能和卫生指标从每批产品中任取一卷。
外观和尺寸偏差按GB/T2828.1—2003规定的二次正常抽样方案,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l,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5。每卷薄膜为一个样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