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EAEU 037/2016 关于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ROHS)
根据欧亚联盟经济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N 113号决定批准
TR EAEU 037/2016“关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
范围
TR EAEU037/2016“关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协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以及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
TR EAEU037/2016“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境内应用和实施的强制性要求,以在该联盟境内流通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以确保他们的自由流通。
如果针对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采用了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为这些产品制定了要求,则此类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必须符合适用的欧亚联盟(海关联盟)的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按照在欧亚欧盟境内流通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附录1所列清单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额定电压超过1000 V AC 和 1500 V DC 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除非本技术法规附录1另有规定;
不包括在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清单中仅用作电气设备零部件(组件)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
电动玩具;
光伏板(太阳能电池),属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
用于地面和轨道空间物体的电气和电子产品;
专为空中、水上、陆地和地下运输而设计的电气设备;
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作为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在欧盟境内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
使用过的(二手)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
测量仪器;
医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