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2013年7月2日第41号批准TR CU 032/2013“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一、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压力设备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设备标识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压力设备:
a) 设计用于气体、在压力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m3 *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25 MPam3的乘积;*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20MPa,容量超过 0.0001 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1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 1;
b) 设计用于气体、加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5MPa.m3的乘积;*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 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2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2;
c) 设计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压力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2MPa.m3的乘积;*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50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01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3;
d) 设计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MPa,容量大于0.01m3,*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超过1MPa.m3的乘积;*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1 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