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1/2011 电梯安全
欧亚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
海关联盟第2011年10月18日第824号
第1条、范围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使用和使用的电梯升降机和安全装置。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有效性适用于电梯的所有电梯和安全装置(缓冲器,安全钳,限速器,门锁,安全装置)。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效力不适用于拟使用和使用的电梯:
- 在矿业和煤炭行业的矿山;
- 在船舶和其他浮动设施上;
- 海上勘探和钻探平台;
- 在飞机和飞机上,
以及电梯:
- 带齿条或小齿轮或螺丝提升机构;
- 用于军事目的的特殊用途。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电梯升降机和安全装置的要求,以保护人身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误导买主(用户)目的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流通规则
1、电梯安全装置在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在海关会员国领土上市场发行。
发行电梯的电梯安全装置必须符合制造商整个使用寿命的安全要求,只要使用电梯,按照预定目的使用安全装置,按照本技术规定第4条第2条的规定,符合制造商随附文件的要求。
3、电梯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附有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附带文件和(或)俄文。
随附的文档包括:
- 操作说明书(说明书)
- 护照
安装图;
- 具有元件列表的原理图电路图;
- 基本液压回路(用于液压升降机);
- 电梯证书副本,电梯安全装置(考虑第6条第2.7款),防火门(如果有)。
操作手册(说明书)包括:
- 安装说明,包含组装,调整,调整,测试和测试程序的说明;
- 使用说明书和确保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的措施,包括调试,预期用途,维护,检查,检查,维修,测试;
- 快速佩戴零件清单;
- 人员从舱内安全撤离的方法;
- 处置前的退役指示。
4、电梯应以电梯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以任何方式提供清晰清晰的图像信息,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识别(工厂)电梯号码;制造年份。
这些信息被放置在机舱或驾驶室内,在工作人员可以访问的地方。
5、电梯安全装置应以包含制造商名称和/或其商标在服务整个使用期间提供清晰和清晰图像的任何方式贴上信息;设备的识别号码。
认证申请附有证明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
a)电梯认证:
- 技术说明;
- 操作手册(说明书);
- 具有元素列表的基本电气图;
- 具有液压驱动电梯的元件列表的液压图;
- 测试和测量方案,由制造商或其代表(如果有的话)进行的风险分析;
- 符合安全设备技术规定的证书副本,或在本技术规定的情况下,测试和测量方案;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b)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
- 技术文件(说明,图纸,图纸);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2.6、进行电梯认证时,申请人出示本条第(a)项第2.5条规定的单升升降电梯,一次性电梯标准型号,一系列串联式电梯的标准型号和文件。
2.7、在对附件2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的测试:
- 一次性生产的安全装置,一次性制造安全装置的标准样品,批量生产的一系列安全装置的样品;
- 测试认证安全设备所需的组件;
- 本条b)项第2.5条规定的文件。
由电梯制造公司制造的电梯安全装置,由他们用于完成自己生产的电梯的生产并作为用于在其自己的生产电梯上替换相同的电梯安全装置的备件提供的电梯安全装置不受强制性认证。检验这种电梯安全装置的程序是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