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工类产品来讲MSDS报告是非常必要的,MSDS报告可对产品的危害、化学性质、操作指导提供详细的说明,为化学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提供文件指导,从而避免对产品性质不了解带来的人身伤害和环境危害。
欧美等发达的法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极为严格,在化学品的贸易中客户常常在购买化学品前向供应商索取MSDS报告,供应商也会及时提供符合客户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的MSDS报告。
在美国、加拿大及欧洲,一些大中型企业都设有危险化学品管理部或职业健康及环境科学管理部们专门审核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的MSDS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才有资格同采购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商务接触。
MSDS报告质量是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质量的MSDS报告,势必增加更多的商机。让中化所这样熟知MSDS法规的公司完成高水准的MSDS报告对促进贸易的成功很关键,保证报告广泛认可的还可有效提升企业的形象。
*欧盟 EC No 1272/2008 (CLP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 法规),EU No2015/830 (16项内容)
*美国 OSHA 29 CFR 1910.1200 (HCS) (11项或16项内容) MSDS认证
*美国标准协会 ANSI Z400.1-Z129.1 (16项内容) MSDS报告
*加拿大 WHMIS (9项内容) MSDS报告
*标准 ISO 11014-2009 (联合国GHS)-- (16项内容) 通用 MSDS报告
*中国GB/T16483-2008 (16项内容) MSDS报告
MSDS相关法规解析MSDS报告法规:
1. 欧盟CLP法规的过渡-中化所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取代DP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危险品分类)-(危险标签制作)-(包装规定)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详细,更向GHS分类制度统一,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联合国GHS与欧盟CLP法规:
联合国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联合国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刺激3类、严重眼损伤/眼刺激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2类和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