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执行本标准前,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洁生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