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ji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评价报告的要求】
参与绿色制造的评价机构应规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的评价报告应参考附件1-3的模板进行编制(使用行业性标准进行评价的,评价机构需根据行业性标准的内容自行调整模板中的评价指标),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反映受评价方实际情况和工作亮点。报告内容应详实细致、语言简要精炼,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受评价方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评价中的关键内容要附上证据文件,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出处,做到证据链条完善、结论判定准确。
报告中不同类型评价活动相关证据举例:
1.绿色工厂证据类型: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计量设备、用能设备、污染处理设施台账,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报告,能评、环评批复,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
2.绿色工业园区证据类型:合法合规自我承诺声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统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等;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证据类型: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供应商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为申报主体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有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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