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