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标准
1.须在常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9年及之后成立),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亿人民币,或2014-2018年内成立且估值超过2亿人民币(以下简称“标准一”);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9年及之后成立),未获得过投资,但2023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近三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以下简称“标准二”),且2023年销售收入正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