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什么?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主要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不仅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核心价值。
0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印制、雕刻、镶嵌、附着或以其他方式呈现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显著位置上;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能够直观地识别出该商品的品牌。
2)将商标用于与商品的交易文书上使用,包括使用在商品商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文本中、发票、收据、发货单、入库单、出口报关单等;
3)商标使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商平台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广告牌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在博览会、展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及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03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宣伟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内装饰、服务用品、办公用品,服务价目表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使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商平台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广告牌、指示牌和背景牌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
04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3)有商标的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的使用行为
4)商标若仅作为赠品使用,而不伴随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
5)仅单独的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6)单纯的实物与复制品同样无法直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了解更多可以致电咨询;
常理企业服务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品质服务,请您放心。十年+经验咨询老师,全程跟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