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转让需要核实的9大方面!

2024-12-03 10:00 183.208.52.163 1次
发布企业
常理企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1
主体名称:
常理企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583735905T
报价
人民币¥1000.00元每件
服务模式
流程熟悉,一对一服务
服务优势
10年+企业,专业专注
服务区域
全国各省市
关键词
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专利申请,注册商标
所在地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1205室
联系电话
18051097905
全国服务热线
18051097905
联系人
褚小伟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CPCXM1

产品详细介绍

01 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

这是起码的,就像买卖一套房产要核实该房产是否真实存在、房东是否属实一样。


02 拟转让商标是否处于

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等不稳定状态等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拟转让商标是否处于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等不稳定状态,如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宣告,则转让人将失去该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考虑取消交易或暂停交易,待不稳定状态消除之后再行签约。如果基于其商业目的考虑仍决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则应考虑:

(1)约定转让人有义务维持商标稳定,并约定相关律师费用、代理费用由转让人承担。

(2)将不稳定状态的消除作为受让人支付转让费用的先决条件。

但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如果商标终仍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转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受让人无需支付费用及解除合同。

(3)注意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有权使用,受让人在商标不稳定期间使用拟转让商标也会存在风险。


03 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

如果商标已被质押,则需要质权人同意才能转让。《民法典》第444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时,处理措施包括:

(1)暂停转让,待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或解除质押之后再转让。

(2)双方仍签订转让合同,将质权人的同意作为后续履行的先决条件。

(3)双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合同,就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及质权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相关知识点:交易结构审查补充--抵押质押财产的转让


04 拟转让商标注册是否

满三年,在三年内是否实际使用

(1)若拟转让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在连续三年内未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的稳定性将存在较大的风险。

受让人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证拟转让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确认拟转让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曾实际使用。受让人也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相应证据。

(2)如仍不能确认转让人在过去连续三年中是否曾实际使用该商标,则在合同中应对商标被撤销的后果作出约定。

如约定此种情形下,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退回全部或部分费用。

(3)如拟转让商标在申请核准期间将届满三年,且转让人未曾使用或不能确定是否使用,则受让人应在签约后尽快使用该商标。


05 分析商标是否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拟转让商标在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时并未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或存在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则在商标受让后存在较大的被撤销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受让人仍需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该注册商标,除了在受让商标后采取措施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建议在合同中由转让人做出保证并对商标因成为通用名称而撤销后的处置方式和责任承担作出具体的约定。


06 核实拟转让商标外观与注册商标是否一致

在实践中,存在擅自修改注册商标的情形,即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根据《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导致显著性变化,则实际使用的商标将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如与其他方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其他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如受让人拟使用的商标与转让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变化,其受让获得的是转让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其实际使用的商标并非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既不能受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又存在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建议将受让人其拟使用的商标图文与合同(或附件)中拟转让商标的图文以及商标局网站上披露的转让人的商标图文进行对比,确认是否一致。


07 查询是否存在前一轮转让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在本次商标转让之前,拟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前一轮的商标转让。如拟转让商标是由转让人从其他方处受让获得的,则应核实前一轮转让是否已经完成,即是否已核准公告。如前一轮转让未核准公告,则对于本轮转让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此时,商标专用权尚未转移至本轮的转让人,其并非商标注册人,如本轮的受让人基于其商业考虑仍需与本轮转让人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则应对拟转让商标在签署合正处于转让中的状态予以明示,将完成前一轮商标转让约定为转让人的义务,并将此作为受让人分期支付转让费用的时间节点之一。如前一轮转让被商标局不予核准,本轮转让人并非商标注册人,其与受让人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旧有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前述情形下,本轮转让的受让人应谨慎考虑在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至商标专用权转让至己方名下期间,对于拟转让商标的使用问题。此时,商标注册人仍为上一轮转让的转让人,本轮受让人应仔细审阅本轮转让人在此期间内是否有权使用拟转让商标,是否有权转许可,并可考虑将本轮转让人与前一轮转让人之间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作为附件,并建议在本轮转让合同中由转让人保证,受让人使用拟转让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转让人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为争议解决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稳妥起见,建议约定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交商标注册人授权转让人是用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并按照《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写明授权方式、期限和范围等要素。


08 确认合同签订日是否临近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拟转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否临近合同签订日(距离商标专用期限届满1年以内),如临近合同签订日,则应对商标的续展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包括续展的时间、费用承担等,建议将此约定为转让人在就本次转让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前需要履行的义务。

在理论上注册商标可以通过连续续展从而获得“”保护,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注册人应于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申请,还可以依法享有6个月的宽展期,故为保持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时间不应晚于当次商标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续展,则注册商标将被注销,且在注销后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能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转让过程,目前商标局对转让申请核准的周期未做具体规定,但一般而言,核准公告的时间一般约为提交转让申请后的6至12个月,故若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否临近合同签订日,则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因未及时续展而注销,则应在商标转让合同中将续展约定为转让人的义务。


09 查询是否存在类似商标

《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时,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而未一并转让的,会通知限期改正,如不改正,会驳回转让申请。

了解更多可以致电咨询;

常理企业服务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品质服务,请您放心。十年+经验咨询老师,全程跟进,服务。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其他商务服务
注册商标 转让需要核实的9大方面!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常理企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08日
法定代表人褚小伟
注册资本300
主营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快速预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服务 ISO资质代办 科技项目申报 工商财税服务 公司注册 AAA认证 科技成果引进推广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广告设计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大数据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标准化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财务咨询;广告设计、代理;资产评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品牌管理;平面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公司依据王阳明的思想体系成立,本着知行合一,心外无物的指导思想,按照常理行为处事,做人做事的企业,以实事求是为准则,以为客户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立志为客户,为员工,为社会创造应有的价值,达到共同发展,共赢的目标。2007年伊始,CPC顾问在江苏率先提出了管理咨询和科技顾问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并于2008年初辅导申报成功了首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成为全国首批高新技术企业。 ...
公司新闻
我们的其他产品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常理企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自行发布,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