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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合同诈骗案,500万借款纠纷由刑事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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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更新时间
2026-08-2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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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合同诈骗案,500万借款纠纷由刑事改判无罪

2026年8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诈骗罪的判决,改判无罪。这起案件的当事人陈某,因为一笔五百万的借款,经历了刑事立案、一审定罪、二审改判,整个司法过程历时二十八个月。

事情的起源

2023年3月,苏州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向杨某借款五百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担保方式为陈某个人名下一套房产抵押(估值约三百五十万)及公司股权质押。

前半年一切正常。陈某按季支付利息,共计支付七十五万元。2023年10月,陈某公司的一笔大额应收账款出现逾期——下游客户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受行业整体下行影响无法按期付款。陈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当年第四季度的利息。

2024年1月,借款到期,陈某无法归还本金。杨某多次未果。

2024年4月,杨某到公安局报案,称陈某以虚假理由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经审查后立案侦查。

民间借贷怎么变成刑事案件的

这是刑民交叉案件里Zui典型的一类——一份借款合同,出借方认为是民事纠纷走民事诉讼,后来发现借款方可能在借款时存在欺骗行为,转为刑事控告。

关键争议在于——借款时陈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杨某报案时的主张是:陈某借款时声称资金用于经营周转,但实际上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借款(约一百八十万),并非全部用于所称的经营用途。杨某认为陈某虚构了借款用途,构成合同诈骗。

陈某的主张是:借款时确实用于经营周转,偿还其他借款也是企业经营周转的一部分——借新还旧在企业运营中是正常行为。资金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借款合同是真实的民事合同,不构成诈骗罪。

这个争议的核心,在法律上叫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

民事欺诈——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后果是合同可撤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两个要素——

第一,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主观上仍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刑事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自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第二,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民事欺诈中的虚构事实通常是对合同履行的某些条件做不实陈述,但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可履行性仍然存在;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通常涉及合同标的、履行能力等核心要素,使合同自始就没有履行可能。

陈某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陈某借款时虚构了资金用途,且在借款后将近似金额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主观上有欺骗行为。

但一审判决在两个关键事实上认定有误——这是二审改判的基础。

二审的两个关键事实

第一个事实——借款时陈某公司的经营状况。

一审认定陈某”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借款”。但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交了陈某公司2023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和业务合同——截至2023年3月借款时,公司账面有约四百万的应收账款(其中约三百万为正常账期的应收款),在手合同订单总额约一千二百万,公司近三年经营均为盈利状态。

这意味着——借款时陈某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正常的,有与借款规模匹配的偿付能力。借款并非”明知无履行能力而借款”。

第二个事实——资金用途与”借新还旧”的性质。

一审认定陈某将一百八十万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属于”虚构资金用途”。但二审中查明——陈某偿还的那笔其他借款,是公司2022年的一笔经营性贷款,到期日恰好在2023年3月。也就是说,这笔偿还是在借款协议签订前后发生的,用于偿还的经营贷款本身就属于企业”经营周转”的范畴。

银行流水显示,五百万元借款的用途分布为——约一百八十万偿还到期经营贷款,约二百二十万用于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货款,约六十万支付员工工资,约四十万支付了借款利息。没有任何资金用于陈某个人消费、挥霍或非法活动。

“借新还旧”在企业运营中是正常的财务操作——用新借入的资金偿还到期的债务,维持资金链的连续性。这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二审判决的推理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陈某在借款时虽有未完整披露资金具体用途的行为——没有明确告知杨某部分资金将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但这种不完整披露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第二,借款协议中的借款用途写的是”公司经营周转”——偿还经营贷款属于经营周转的合理组成部分。陈某没有虚构”公司经营周转”这一用途,只是在具体使用上没有逐笔告知出借方。

第三,借款时陈某的公司有真实的经营背景、正常的财务状况和匹配的偿付能力。资金没有流向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这些事实表明陈某主观上具有履行借款合同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杨某资金的目的。

第四,陈某后续无法归还本金的原因是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下游客户应收账款逾期导致资金链断裂——这是商业经营中的正常风险,不是合同诈骗。

综合以上,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刑民交叉案件的启示

这起案件是刑民交叉领域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模糊。

“很多经济纠纷被错误地刑事化。”徐伟律师在谈到这起案件时说,“借款到期还不上、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商业合作中出现违约——这些本质上是民事违约行为。但有些当事人选择走刑事控告的路,因为刑事手段的威慑力更强,能逼对方更快还钱。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当事人在看守所里的处境和在外面完全不一样,有些人为了避免实刑会选择签认罪认罚。”

“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决定的,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标准决定的。这起案件中,一审判决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符的表面现象,没有深入审查借款时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资金的真实流向、以及陈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

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如果面临刑事控告的风险,有几个关键节点需要注意——

第一,借款时保留完整的资金用途证据。公司借款的,资金流向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之间要有对应关系。如果资金用途需要调整,应当以书面方式与出借方确认并留存证据。“借新还旧”本身不违法,但没有书面记录就会成为争议的种子。

第二,如果出借方提出刑事控告,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刑民交叉案件的前三十七天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辩护意见的zuijia时机。

第三,一审如果被定罪,不要放弃上诉。刑民交叉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属于相对较高的类别——原因是一审法院对经济行为的定性有时存在偏差,二审法院的审查更为严格和全面。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徐伟律师,专注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涉及合同诈骗、民间借贷转刑事案件等刑民交叉领域的当事人及家属,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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