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质量标准描述了饮用水的质量参数。尽管事实每个人都需要饮用水来生存,而且水可能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但是没有普遍公认和接受的国际饮用水标准。
即使标准确实存在并被应用,各个成分的允许浓度也可能从一组标准到另一组标准变化十倍。
许多发达国家明确规定适用于自己的国家水的标准。
在欧洲,这包括欧洲饮用水指令,在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建立了“安全饮用水法”要求的标准。
对于没有这种标准的立法或行政框架的国家,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应该实现的标准指南。
中国于2002年采用了环境保护部颁布的自有饮用水标准GB3838-2002(第二类)。在确实存在饮用水质量标准的地方,大多数都被表示为指导方针或目标而不是要求,很少有水标准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需要执行。两个例外是美国的“欧洲饮用水指令”和“安全饮用水法”,要求法律遵守特定标准。
在欧洲,这包括要求成员国制定适当的地方立法,以在每个国家强制执行该指令。例行检查,并在必要时通过欧盟委员会对不合规国家的处罚实施执法。
以指导值为标准的国家包括加拿大,其具有相对较小参数的指导值,新西兰有立法依据,但供水商必须“尽大努力”遵守标准,和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