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处理要求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禁止向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院污水取样与监测
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2 污染物的采样点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医院污水监测频率
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