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主要法规和管理办法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安全进行了有效管理。
在2007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了化妆品中1000多种禁用物质,其中明确指出糖皮质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孕激素等激素禁用。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还提供了化妆品中雌二醇等七种性激素测定的参考方法。扩展资料:
伴随着化妆品行业的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华丽转变,已从Zui先的保洁渐渐演变成一种潮流时尚,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务交际,化妆品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化妆品与人体直接接触,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护理的日益需求,日化用品发展迅猛,延伸出种类繁多、多功能作用细化、包装形式多样化的日化用品。
日化用品的快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严重的质量隐患,如重金属超标、添加激素类物质、微生物超标等等,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 ( 征 )第十四条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 ( 以下称首家检验机构 )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终产品因包装原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 ( 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 ),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包装前的Zui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