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也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受了巨大破坏。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绿色、无毒和环境友好的消费品,更愿意选择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产品。在纺织品和成衣领域,其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那些有可能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或口腔接触的产品,如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鞋袜、手套、表带、椅套和玩具等。
禁用偶氮染料
2002年9月11日,欧盟官方杂志上正式发布了欧盟指令2002/61/EC,对可裂解为致癌芳香胺的禁用偶氮染料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均在范围之内,包括: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睫毛、假发、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和睡袋;
●鞋袜、手套、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公文包、椅套和颈式挂包;
●纺织品或皮革玩具和含有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直接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如果按规定检测方法在Zui终产品或产品的染色部分检测出的偶氮染料所释放的22种致癌芳香胺的含量超过检测限,如大于30ppm,则这些产品禁止使用。在上述范围内的纺织品和皮革中,含有可裂解出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从2002年9月11日起生效,指令要求成员国应该在2003年9月11日之前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3年9月11日执行这些规定。
德国的消费者法令,荷兰的有关偶氮染料的商品法案,奥地利的偶氮染料法令也发布了类似的有关禁用偶氮染料的规定。
2003年1月9日欧盟在官方杂志上又公布了欧盟委员会的2003/03/EC指令,禁止使用一种俗称“蓝染料”的偶氮染料。该指令认定其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纺织品和皮革的组分中蓝染料的浓度要低于0.1%(质量百分含量)。该指令于2003年1月29日起生效,成员国应该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执行这些规定。
我国目前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技术法规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涉及纺织品的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包括GB18401-2010和GB20400-2006。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GB18401-2010中将禁用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从23种增加至24种,即新增了对纺织品中4-氨基偶氮苯的限量。GB18401-2010对纺织服装中的游离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及异味等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