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发布,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规定,要对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现场环保验收监测。
服务项目:
SO₂、NO₂、NOx、烟气黑度、硫酸雾、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HCl、丙烯腈、总悬浮颗粒物、饮食业油烟、氰hua氢、氟化物、丙酮、甲醇、氯乙烯、一氧化碳、甲醛、氨、重金属(铅、汞、砷、铬…)、苯胺、烟尘等
PH、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苯、甲苯、二甲苯、电导率、挥发酚、总碱度、溶解氧、总硬度、总磷、总镉、总铬、BOD5、化学需量阴离子表活性剂、磷酸盐、总铜、总锌、大肠菌群、有机磷农药、总氰化物等
Hg、AS、Pb、Cd、Ni等金属有毒元素、PH、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有机磷农药残留、有机质、水分、全磷、全钾、有机磷等
公共场所噪声、厂界噪声、建筑噪音、环境噪声、职业噪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