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要求。
(二)其他验收条件
1、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ye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