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联盟(组成联盟的五国分别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技术法规 ТРТС 016/2011《关于使用气体燃料的设备安全性》——
第1条 范围
1.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关税同盟共同海关地区流通的燃气使用设备。
2.在本技术法规中,用气设备是指:
a)用于烹饪,加热和热水供应的设备,包括作为组合设备一部分的设备;
b)具有本段“a”项规定的自动燃烧器的自动燃烧器和气体使用设备;
c)打算集成到设备中并与本款“a”和“b”分段所指定的设备分开流通的设备,包括控制,调节和安全设备。
3.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针对附录1所列清单中规定的用气设备制定的。
4.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气体使用设备:
a)蒸汽压力大于0.07 MPa的蒸汽锅炉和水温大于115°C的热水锅炉;
b)打算用于工业企业工艺过程的设备,但附录1所列清单中包括的用气设备除外;
c)使用汽油作为汽车燃料的设备。
5.气体使用设备的主要特征是:
a)气体使用设备的名称,型号(类型)和用途;
b)所用气体的类型和标称压力;
c)额定火力;
d)电流的电压和频率(用于与电网连接的用气设备)。
6.识别用气设备时,应考虑到本技术法规第1条第5款规定的标志,并与包装,标记和操作文件中指出的用气设备的特性进行比较。
7.本技术法规确立了用气设备的要求,以保护动物和TR CU016/2011植物的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以确保其能效和资源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