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演艺娱乐、文旅融合等文化产业核心领域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或重大项目。
二、扶持政策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新增投资项目(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演艺娱乐等领域)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对文化旅游领域新增投资建设项目(酒店、乡村旅游、文旅综合体等),实际投资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高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对数字文化领域的新增投资项目,经审核,可适当放宽扶持标准。新增头部平台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2.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对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营满2年以上,能够做到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型、**型、成长型文化企业,经审核,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其中**型文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和关联交易,下同)不低于10亿元,增长率不低于10%;**型文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增长率不低于20%;成长型文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增长率不低于30%。
对首次获评国家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和列入国家数字文化产业示范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和500万元。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首次获评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经审核,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对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的文化企业,经审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经审核,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支持文化载体建设
文化产业园区首次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动态评价机制,文化产业园区年度考评**,经审核,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100万元奖励。
支持举办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为**中小文化企业免费提供展示展销场所。
支持举办国际性、***文化产业对接、论坛和研讨活动,对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合理支出,经审核,给予*多30%、*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对入选***动漫游戏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或荣获国家重大奖项(“动漫奖”“金猴奖”等)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审核,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在江苏省备案且由苏州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获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的奖励300万元。院线公映票房达1亿元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50万元,*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来苏取景拍摄电影。以苏州为主要取景地,展现苏州镜头时长超过30%,且有苏州城市辨识度的电影,票房达5000万和1亿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由我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收视率***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19:30~22:00)首播的,经审核,给予每集*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支持“江南小剧场”“文化小书场”发展壮大。对投资建设江南文化演艺品牌的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
5.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
支持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对苏州文化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正**、副**专业技术人才或**技师等5人的,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薪酬的30%(实际支付计税薪酬应在5万元以上)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单个人才(项目)*高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引进文化创新创业团队。根据情况分别给予A类300万元、B类150万元、C类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在获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等额拨付到位。
对列入姑苏文化**人才、重点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在培养周期内,可分别享受80万元、5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
6.加大文化金融支持
更好发挥中小文化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作用,依托金融行业征信和担保平台,推出系列文化金融创新产品。
设立苏州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针对初创型、成长型、**型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文化企业融资项目库,定期开展上市培训和融资对接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市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汇聚。
7.扩大文旅消费规模
每年安排文旅消费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文旅消费补贴、奖励文旅消费活动。
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对建成***、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落实对外文化贸易政策
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经审核,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9.加大财政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每年投入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县级市(区)级财政落实文化产业资金总额不少于1.5亿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招商,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的奖励*高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1%。
10.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包括相关文化企业增值税免(退)税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政策以及文化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加大对文化企业涉税诉求帮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