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
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还应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材料。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分为两种,分别为《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分类) 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
告》(TDG+GHS分类) 。
参照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报告规章范本》(第二十- 修订版)
《全球化学品统-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第八修订版)
《危险品规则》(DGR) (第61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 版)
JT/T 6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