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是指为了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现场工作人员,使其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的防护,个人防护用品有防护服、口罩、帽子、防护眼镜等。
欧亚经济联盟TR CU019/2011“关于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规定了确认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某些标准和要求的义务。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是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领土内对此类产品制定统一和强制性的要求。它还促进在该领土内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自由流动。
符合法规是承认个人防护设备产品符合合格评定既定形式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以认证或声明的形式。法规范围内
针对机械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
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
针对辐射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
抵御高温和(或)低温的个人防护装备;
针对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和静电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特殊的高能见度信号服;
综合个人防护装备;
皮肤科个人防护装备。
为了合格评定的目的,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如下:
危险等级 1 -简单的个人防护设备,适用于损坏风险较低的条件。这些均以申报为准。
危险等级 2 -设计复杂的个人防护设备,可防止死亡和可能对用户造成不可逆转的健康损害的危险。这些都需要经过强制认证。
个人防护装备的 EAC合格评定根据申请者选择的三种程序之一进行:批量交付、一次性交付和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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