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工作人员。 [6]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程优化
对流程做出优化:由于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6]和省人力厅有关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材料中取消了“需要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限制,改为“有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并简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全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提速”为即办件。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承诺书样本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制作了承诺书样本: [7]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