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方式调整的说明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再生资源企业无需再到商务部门现场进行备案,而是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自行备案。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的备案流程:
1、“多证合一”改革后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