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认定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查询的结果证明)
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提供企业所公开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的比对说明材料,并提供“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标准的截图证明。)
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提供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工作基础,具体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提供企业标准化助推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和市场占有率等竞争优势方面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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