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书简称“导游证”,通过国家导游资格证考试后方可取得,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旅行社临时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国家导游证。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2016年1月,国家旅游局通知,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通yong。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Zui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终身有效,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规范导游证使用年限,建设全国导游公共服务平台,启用电子导游证书取代原有IC卡导游证;选择区域试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改革,使导游职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转型为旅行社、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等多元选择。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Zui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该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废止。
【报名程序】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包含)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Zui新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
4.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电子版,实行网上报名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6.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7.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时间安排】
1.笔试的考试时间:一般在当年的十一月,报名以后当地旅游局会有具体的通知。
2.面试的考试时间:面试的考试一般比笔试的考试延后一段时间,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到十二月份底举行。报名以后当地旅游局会有具体的通知(浙江笔试在面试之后,通常都是10月份面试,11月份笔试)。
【培训、考试内容: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内容:各省份的内容都略有出入,以下为山东和浙江的,仅供参考。
山东:(200分) 笔试的考试教材有四本书:《导游基础》、《导游实务》、《旅游政策与法规》、《地方导游基础》笔试只考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两科(山东考试项目是:《导游基础》、《导游实务》、《旅游政策与法规》,其中《导游基础》包括全国部分、山东部分两本书内容),平均分考到60分以上,就可以通过了。
浙江:(300分)笔试的考试教材有四本书:《导游基础》(包括全国和浙江两本)、《导游业务》、《旅游政策与法规》。每门100分,考试总分达到180分即为合格。面试教材一本(各地(浙江)风景名胜)。总分100,现场讲解(70分),旅游知识解答(20分),仪容仪表(10分),60分合格。
(三)外语导游考试
1.外语导游考生除应考的公共科目外,另加外语面试;面试部分包括景点讲解(外语讲解)和应变问答(汉语解答)两种方式,满分为100分。
2.普通话导游报考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普通话导游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笔试题型:笔试试卷全部采用标准化命题,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判断题四种类型,每张试卷共100道题。考生答题一律使用涂题卡,答题时间为100分钟。评卷采用读卡机自动阅卷,自动记分。
七、录取方法:考生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申领条件】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和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
1,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既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在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在导游公司登记后,当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通过该导游公司可聘用之。这种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足时通过导游人员服务公司聘用所需导游人员,待旅游旺季结束,旅行社与受聘导游人员的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
3,品行良好无buliangjilu。
是指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将此条作为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之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私自招徕、接待旅游者,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出问题。
【申领程序】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践经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后申领导游证的程序大体是:
(一)积累工作经验
准备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在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后,须在一家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作出结论。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xian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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