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是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1)项目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时标准标志机构接受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管理协调机构。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项目提案经标准编制机构评估复合要求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方可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2)标准立项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协调机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复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zui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3)标准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和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管理人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qian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六的要求。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qian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后,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团体标准宜在全体成员范围内征求意见。鼓励团体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技术审查及发布
相应标准化办公室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报送相应上级单位审查批准。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通过和发布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化决策机构按照议事规则通过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开发布。团体在发布团体标准的宜借助全通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技术内容,以便促进团体标准的传播和实施。
(6)标准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年确认有效”字样;
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原立项程序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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