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要求,钻井设备属于强制性认证。对于某些此类设备组,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安全确认-符合性声明。两种形式都是必需的。强制性证书和声明具有同等效力。没有获得许可,就不可能合法地将设备放行流通。
钻井设备技术规程
确立强制性安全要求的主要文件是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机械和设备的安全”,该法规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第823号决定(TRCU 010/2011)。
如果钻井设备设计用于在危险生产设施中工作,则还必须遵守海关联盟的另一项技术法规-TR CU012/2011“关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安全性”的要求。环境。”该文件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第825号决定通过。
需要认证的钻井设备
Action TR CU 012/2011仅适用于在危险环境中钻孔的防爆设备。
CU规定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组件和非电气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和防爆组件的设备通过制造商应用于设备的防爆标志进行识别。
根据与TR CU010/2011一起批准的机器和设备清单,这些机器和设备必须接受符合此类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认证,必须获得钻孔和钻井设备的证书:
气动穿孔器(钻孔锤);
气动锤;
采矿业钻井用钻机;
钻机。
根据TR CU 012/2011的要求,设计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钻井设备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此类设备分为三组:
设计用于地下矿井及其表面结构的I组设备,具有沼气和/或可燃粉尘危险;
设计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的II类设备;
设计用于具有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场所的III组设备。
符合符合性声明的钻井设备
仅适用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设备安全》规定范围内的钻机,才需要进行申报登记。
具有各种驱动装置的钻井生产和深探井设备须符合符合性声明:
柴油机;
电的;
柴电;
燃气轮机;
燃气轮机-电动;
柴油液压。
请注意,如果钻井生产和深探井的设备设计用于危险生产设施,那么除了声明符合TR CU 010/2011的要求外,还需要获得符合TRCU 012/2011的要求。
如果设备运行的质量取决于外部电磁干扰的影响,则此类设备必须根据“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技术法规(TR CU020/2011)进行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