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有源电子电路的可充电电池或可充电电池单元必须强制声明符合CU TR020/2011“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法规的要求。该技术法规包含对包含有源电子电路的电池的安全要求,以及其合格评定的规则和程序。
碱性镍镉密封圆柱形、圆盘形、棱形电池以及蓄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碱性镍镉密封(非密封)用于确认合规性必须仅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并且不能仅接受符合性声明符合性证书QMS的基础。
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12月12日N982的法令没有规定颁发电池的强制性合格证书。当电池进入流通环节时,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注册一份声明,确认符合既定要求。
该EAEU TR 037调整并不适用于电动电池和蓄电池,包括那些投入流通的联盟领土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
制造商完成的电池符合性声明需在认证机构注册。为此,有必要发送注册申请、产品确认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