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必须经过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才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境内流通。有必要依靠审计来确定如何满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在过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CU 032/2013)的要求。
压力设备包括:
管道配件(球阀、闸阀、阀门、止回阀等);
管道和管道元件(法兰、配件、吸水扒、三通、过渡、文丘里管等);
热交换器;
气缸;
容量;
船只;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安全和指示装置。
容器包括某些类型的过滤器、接收器、塔、收集器、分离器、吸附器。
蒸汽和热水管道元素的定义包括设计用于执行管道主要功能之一的组装单元,包括直线段、提供方向改变的配件、合并或分流、扩张或缩小流量工作介质。压力计是指示装置。
如果压力传感器根据项目执行此类功能,则它们被归类为指示装置或安全装置。
直动式杠杆式安全阀、直动式弹簧式安全阀、由脉冲阀和主安全阀组成的脉冲安全装置、带有爆破膜的安全装置均被视为安全装置。
根据《关于超压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定》,管道不受强制符合性确认的约束,但如果设备的设计规定使用钢和(或)有色金属管道(例如,钢制蒸汽管线),其结构中的各种塑料,那么TRCU 032/2013的要求适用于由它们制成的能够承受压力作用的管道和元件,其识别是基于它们适用的设备类别。
在设计阶段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TR TS 032/213及其按类别分类的要求。
总共有四类超压设备。
可以使用TR TS032/2013计算器选择所需的类别。为此,您必须选择设备类型(管道、锅炉、容器)、介质类型(气体/蒸汽或液体)以及属于危险组(1或2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