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2010/35/EU)用一个统一的认证方案代替了原成员国各自的准入制度,对移动式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估提出要求,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2010年6月,欧盟正式颁布了新移动式压力容器TPED指令2010/35/EU,取代了原TPED指令1999/36/EC。
PED指令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移动式承压设备,涉及产品包括钢制气瓶,LPG气瓶,公路及铁路罐车,移动式承压设备阀门,安全阀等。具体分类如下:
1、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等)
2、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3、移动式承压设备:即所有容器(钢瓶,管子,压力盘,低温容器,指令94/55/EC附录A中定义的钢瓶组)
TPED的主要内容:
1.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2.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3.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4.对第1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5.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6.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7.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