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通常有名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未知废物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种类。如果在名录之列,则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检测其特性,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如果不在名录之列,也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1]。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该标准共有7部分,包括:腐蚀性(GB5085.1-2007)、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及通则(GB5085.7-2007)。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